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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一般分为三种,看完你就知道了
企业合规师网 时间: 2022-01-06

目前,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一般分为三种。

一是刑事激励机制,指的是在刑事调查环节,对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宽大刑事处理;

二是行政监管激励机制,指的是在行政监管环节,督促企业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用以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或者给予宽大行政处罚;

三是公司治理激励机制,指的是公司为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作出制度安排。

借此话题,和大家聊聊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中国化发展。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其实,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就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在今年两会报告中,张军检察长专门向全国人大报告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与此同时,张志华律师带领的合规团队在对企业进行调研时发现,实则在“中兴事件”之后,许多企业家已经开始意识到,妥当的合规计划可以减免自身的责任。

企业合规的主要目的,一是以规则体系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让其遵纪守法,以换取从宽处理的优遇,二是在企业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进行切割,将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企业家们对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大激励维度并不了解。今天,结合我国目前在合规领域的实践探索,我们将企业合规项下的刑事激励机制发展和大家分享。

01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渊源

合规不诉制度。并非中国本土经验,其属于英美法系对抗制、协商制产物,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激励企业合规经营。

早在上世纪80年代,《联邦量刑指南》就规定了,有效的合规体系可以减轻企业刑事处罚和罚金。之后,美国司法部在该指南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适用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的具体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跃,处罚领域也在不断拓宽,故以防范抽象危险为目的的企业风控体系越发重要。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给予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或企业家一次修复法益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因处罚导

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社会稳定风险。

合规不诉制度保护了社会公众利益,是法律平等价值的重要体现。

我们注意到,大多数试点地区都是以内部文件形式规范具体操作办法,并且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开始在具体涉刑案件中适用该制度。

02

从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看适用范围

1.不单单适用于企业犯罪,也包括个人犯罪

我们通过检索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发现,大多数试点单位规定,合规不诉制度不但适用于企业犯罪,也适用于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在内的企业核心人员。

例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下简称《合规考察意见》)第四条: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案例展示

江苏省张家港市某不锈钢生产企业负责人谭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虚开行为。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该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因负责人谭某涉刑案,导致正在技术升级的企业停产,近百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办案检察官向谭某说明了企业合规试点建设情况。

谭某随机提交了合规申请合承诺,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合规建设工作。在3个月考察期间共排查出5项刑事风险点。检察院通过考察谭某所在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经听证评议,决定对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可作为重刑案件的量刑考察因素

最高检下发《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理解为,这是指改革期间,合规不诉制度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微案件。但是,这并不排除该制度可以作为重刑案件的量刑考察因素。

上述《合规考察意见》在第六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同样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下简称《刑事考察期意见》)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该意见。……”

陈瑞华教授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也提到了“即便涉嫌较重的犯罪,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将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开展合规考察和合规监管,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我们认为,《刑事考察期意见》是将合规考察期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扩张。对于严重犯罪,如果进行评价后认为不适用“合规不起诉”,也可以进行其他激励措施,例如宽大量刑或降低罚金。

03

如何落实企业合规计划

其实,有关企业合规管理的国际标准、指南以及我国国家标准已经有了十余个之多,基本覆盖我国各所有制企业及境内外经营范围。其中,中央企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企业被强制要求使用企业合规制度。相信通过这一阶段的试点改革成果,企业合规计划将被推广至各类型所有制企业。

我们认为,确保企业合规计划的准确落地和有效实施,第三人独立监管模式应当具有优先地位。该模式是指,案涉企业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独立合规监管人。

例如,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对独立监控人的选任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挽救企业是合规制度架设的核心要义,帮助案涉企业消除法益侵害影响,需要从企业治理、组织架构、风险识别、合规监控和应对等维度进行全方位的把控,上述维度跨越了法律、内控(COSO)及管理多个学科。这些需要专业机构,依据案涉企业实际情况,切实有针对性地展开。

我们相信,合规不诉制度的中国化,势必将激励和保护本土企业的经营和创造力。而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帮助企业应对刑事风险,相信这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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