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详情如下: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3月24日起。
报名官网: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报名快速入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报名注册入口(新考生):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viewBmxy.htm
202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2020年更新)。详情如下:
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一)遵守国家纪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工作年限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作年限为报考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范围为:从事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审批、环境管理、技术咨询、环境检测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年限。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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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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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
环境学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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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 |
生态学 |
生态学 |
生物科学 |
生物科学 |
生物科学与技术 |
生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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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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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
化学 |
化学 |
应用化学 |
应用化学 |
应用化学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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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 |
大气科学 |
大气科学 |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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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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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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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学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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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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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 |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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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农业环境保护 |
土地资源管理 |
土地资源管理 |
土地规划与利用 |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及该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且线上核查通过人员的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前无须提供有关证明,依据告知承诺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3.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现场人工核查适用人员的办理方式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期间将对所有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若一经发现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